完整报告
集会之前:16/6/2007
当天我们出席了新山中华公会举办的万人签名运动。抵达中华公会已经是两点半左右了。但是已经有一群人在中华公会门口拉布条用大声气在那里演说新山的治安问题严重到了几点。从他们的演说中,他们的言论的确有点太过主观。人民之声(新山支会)的管委们或自愿员(出席者有:Eddy、振宇、立薇、映红、维斌、丽卿、秀敏、绍棚和居汉)因为迟了抵达所以才将自己的布条交给里面的其中一名群众代人民之声拉布条。
(这表示人民之声的布条不是人民之声的人拉,这点是我们必须小心处理的事情。任何不是人民之声主导的示威或集会就有必要小心处理,不然有心人就能轻易的摸黑该组织)
(已经有朋友透露明天的集会必须小心处理,因为主办单位仍然下落不明)
(要清楚的是人民之声是支持和平集合,也同时反对种族歧视)
柔佛州务大臣官邸:17/6/2007
人民之声是以观察的身份出席该和平集会(出席者:居汉和秀敏)。通过卧名短讯,该集会是十点早上开始。我们俩却十一点才抵达州务大臣官邸。但是集会似乎刚刚被驱散了,为了确认我们还是走前去确定。下车时,已经有位身穿便衣的人问我要去那里,因为便衣所以我才不给任何回应。确认了该集会已经解散后,我们就往停车处开车回家。在我们返回停车处半途,又有一位身穿便衣的人想要我取出身份证和检查手握的青色箱子。我因为不肯而迎来了一群身穿制服的警察强行将我带走。
秀敏眼见不对劲便大声喊:“记者!记者!记者!”就这样迎来了不少媒体记者。警方在一时慌张地下,就将我们带上货车渠道附近的旷野(疏离人群的地方),之后就各自带上警车。在警车里,OCPD Shafie很客气的过来和我谈了一会儿。在警车里,他说:“为何你们要这样?我们的敌人是匪徒。你们反过来敌对我们(警方)有何好处?我们难道不能同心协力一起对抗匪徒吗?(摇摇了头就离去了)我在警车里呆了近45分钟才被送往柔南区县警察局。
(据秀敏说是那位OCPD得到了SB的命令之后才将我们押到警察局的)
(检讨:下次在这样的场合,可以给他们必要的合作如让他们看身份证、查看那箱子。因为人民之声的活动是公开的)
大约11.45am左右就抵达柔南区县警察局。我们是一同被押到黑社会、伤风化与赌博部门(Cawangan Kongsi Gelap/Maksiat/Perjudian)。警方尝试拖延我们的时间而迟迟不然我们录取口供。一名有分在集会现场抓我们的女警对我说:“怎样?现在你能跟我坦白了吗?”她还说:“你们很聪明,受高等教育,我从来没有听过人家在喊救命时会叫着… …记者!记者!记者!。你们很厉害宣传!”她也对我说:“你很凶!为何不考虑作警察?你要不要?我能建议你当警察。”(不知他们是在说笑还是给我“红萝卜”,我想我们有必要坚定立场,不可被这些空白的诱惑,失去了自己做人的原则)
大约12.30pm左右战友们(维斌、丽卿、振宇、弘宾)都陆续来到该警察局。一到了警察局,维斌就直接报警。
(这举动是必要的,能给警方压力。只要跟警方说:“我的朋友被警方无理由扣留,你们立刻去调查,没有足够的证据必须马上放人。)
报了警后,维斌有问查案警官(Investigation Officer-IO)(Tuan Muhammad Zulkifly B Mohd Isa)是否要提控我们?可是该查安官没有给任何回应。大约1.30pm左右我们的代表律师-Razak Ahmad就见了我们一会儿说你们自己考量有什么要说,不要说的话就法庭见。一直到2.00pm左右一名CID的头-Norhisham就决定提控我们触犯煽动法令。之后警方要我签一封Search List,点算和扣留我在集会现场手握的箱子里的传单和私人文件如下:
1.Satu kotak hijau bertulis perkataan paper one ditanda ‘A’
2.356 helaian kertas tertulis tulisan cina ditanda B1 hingga B356
3.Satu fail plastic lutsinar ditanda C
4.57 helaian kertas bercatat tulisan melayu dan cina dipercayai berbentuk hasutan ditanda D1 hingga D57
第四项写着……dipercayai berbentuk hasutan… …因为我不认为那些资料有煽动性所以我不签!那位警方就写着 “Pembawa enggan tandatangani borang geladah ini”.
(在警句里面,任何你认为可能对你不利的文件,你都有权利选择不签。)
之后我们俩就被带进Team 3-Penyiasat Jenayah,在那里警方担心我们肚子饿想要打包给我们俩。可是我们俩当时真的不想吃东西。但是警方却逼我们吃,还说:“如果你们不吃的话肯定会说警方不让你们吃东西的理由来反咬警方一口”。我们是在被逼的情况下才答应吃东西的。我们俩在那里呆了很久,大约5点左右一位调查官Tuan Faizal说:“Sekarang kamu didakwa dibawah Seksyen 27(2) perhimpunan haram dan Seksyen 4(2) hasutan”.(笑笑的语气向我们俩说)。我是在5时17分进入柔南区县警察局扣留所。
(其实我们有必要在被逮捕时就确认谁是我们的调查官方便外界给警方施压。)
(我们也有必要问调查官我们是否被提控?没有提控的话就直接放人。)
(扣留所不能将外界的事物送入给扣留者,除非将扣留者带出扣留所才能吃,不过调查官能决定东西是否能带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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